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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海淘”模式下,作为进口该商品的经营者应被视为“生产者”还是可以认定为“销售者”,进而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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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海淘”商业模式中“进口商”的属性认定与判定规则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进口商 商业模式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属性 赔偿责任 第二款 销售者
年,卷(期) scjdgl_2018,(1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54
页数 2页 分类号 F7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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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进口商
商业模式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属性
赔偿责任
第二款
销售者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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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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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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