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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以下简称新《立法法》)实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依法赋予T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使得设区的市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立法层级,也使得地方立法主体得到了大规模扩容。但为了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滥用,新《立法法》既“赋权”又“限权”,即在大规模扩大地方立法权主体的同时,又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做了明确限定,进行了“收窄”,但其规定得比较抽象、模糊,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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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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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立法体制 设区的市立法权 立法层级 限权 新《立法法》 立法权主体 重大变革 地方立法主体
年,卷(期) 201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4-11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伊士国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34 106 7.0 8.0
2 杨玄宇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10 15 1.0 3.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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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立法体制
设区的市立法权
立法层级
限权
新《立法法》
立法权主体
重大变革
地方立法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月刊
11-4116/C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
2-465
出版文献量(篇)
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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