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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等非格式化文书的审查,首先要明确其作出非格式化文书的行为性质,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所罗列的情形分析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司法是否应当介入进行审查.情况说明等仅仅是针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发生的具体事实的陈述,因未直接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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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情况说明等非格式化文书的性质认定及法律规制——以某行政许可案为例
来源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学科
关键词 非格式化文书 性质认定 法律规定
年,卷(期) 2018,(24) 所属期刊栏目 社会管理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0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133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9837.2018.2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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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非格式化文书
性质认定
法律规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职工法律天地
半月刊
1008-9837
36-1207/D
16开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520
总下载数(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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