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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体育艺术表演通常认为是以结合音乐、动作、妆容服饰等艺术展现形式,传递美感体育风采的一种活动,体育艺术表演常被隔离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中,核心是其缺乏作品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加之中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只保护"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的智力成果.因此,原则上体育艺术表演不能被视为作品,笔者认为体育艺术表演的客体应当分类为体育艺术表演整个活动展示与体育艺术表演各个独立元素部分,由此来界定三类体育艺术表演的相关权利人,即"整体"版权人、"部分"版权人和表演者,并且界定其相关权利内容.从消费观念、立法救济、行政管理三个方面提供体育艺术表演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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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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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体育艺术表演版权探究
来源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学科
关键词 著作权 体育艺术表演 作品 可版权性 保护
年,卷(期) 2018,(22) 所属期刊栏目 理论前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8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184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9837.2018.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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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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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东榕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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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体育艺术表演
作品
可版权性
保护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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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职工法律天地
半月刊
1008-9837
36-1207/D
16开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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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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