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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家庭的物质基础也逐步提高了.使得相应的法律条文解释也丰富了许多.如:如果接受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于立嘱人死亡.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仍然有效?如果立嘱人在接受人离婚前,又重新立下遗嘱.那么该遗嘱的内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遗嘱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可能出现的情形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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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思考
来源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学科
关键词 婚内继承 遗嘱 夫妻共同财产
年,卷(期) 2018,(2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实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253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9837.2018.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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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婚内继承
遗嘱
夫妻共同财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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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职工法律天地
半月刊
1008-9837
36-1207/D
16开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520
总下载数(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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