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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两法衔接"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机制的运行主体包括三大类:一是行政执法机关. 按照《规定》解释,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二是司法机关. 本文所述情形专指公安机关. 三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 其中,监察机关是除检察机关外, 对行政机关违规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形接受举报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亦可接受举报)、 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的机关,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违规不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违规不接受案件或逾期不立案情形, 行使行政处分权. 违规的行政执法机关为实行垂直管理的, 行政处分权亦可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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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的检察监督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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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8,(20) 所属期刊栏目 观察与思考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2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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