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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境外主体转让不良债权时,银行等境内金融机构应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依法通知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管理国有资产的相关政府部门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回复后方可对外转让,以免债务人等提起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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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境外主体转让不良债权的法律分析 ———A公司诉B银行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评析
来源期刊 读天下(综合)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不良资产跨境转让 备案登记手续 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权
年,卷(期) 2018,(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4-275
页数 2页 分类号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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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丹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1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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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跨境转让
备案登记手续
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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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天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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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112
22-1401/G2
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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