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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金融异化与合作金融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监管中政府的定位不清。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权配置应实行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分权的模式,监管权力主要以地方为主;中央监管权的范围应以"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以营利为目的"和成员的根本权利保障为界定标准。在合作金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应恢复合作金融民办、自治、自立、民主管理的本质。监管框架设计应以此为切入点,形成中央监管权、地方监管权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治权的纵向分权,以及合作金融组织垂直的自控式监管体系,以便将监管风险化解于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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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研究
来源期刊 盛京法律评论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农村合作金融 监管 自治
年,卷(期) sjflpl_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100
页数 23页 分类号 F8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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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媛媛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 11 17 2.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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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法律评论
半年刊
16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8号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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