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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法条的表述方式为标准,《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优先条款有'特别规定型''另有规定型''另有规定除外型'和'除另有规定外型'四个类型。《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是直接或间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其中的'其他法律'应可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能够但尚未纳入民法典的单行法,而判断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只需'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一个标准。四个类型的优先条款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其意义均重在对旧特别规定继续适用予以新法指示。《公司法》第183条与《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不一致,属于新普旧特法律冲突。因而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新法指示,适用《公司法》第183条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而无需报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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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总则》之特别法优先条款探辨——兼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优先条款 新法指示 清算义务人 法律适用
年,卷(期) fjfx_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44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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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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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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