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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1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全面实行河长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正式施行。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全省大气污染物稅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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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大事记
来源期刊 江苏年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立法形式 大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物 河道管理条例 河长制 适用税额 泰州市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42
页数 3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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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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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形式
大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物
河道管理条例
河长制
适用税额
泰州市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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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苏年鉴
年刊
1005-3379
32-1399/Z
南京市建邺路168号2号楼
出版文献量(篇)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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