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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行为人为了实现败坏他人声誉的目的,而恶意散布明知为他人所捏造的事实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学界仍有不同理解。持实质解释论立场的学者出于保护法益的目的,主张将行为人认定为诽谤罪的正犯。持形式解释论立场的学者出于尊重条文的目的,主张将行为人认定为无罪。尽管此种行为在情节严重时确有高度的可罚性,但是在法条尚未变动的前提下,对类似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诚然,学者放弃解释法律是对学者工作的背叛,但若为了个案的实质正义而肆意突破法律,乃至自设法律,更是对学者使命的亵渎。通过立法活动将此种行为纳入诽谤罪的法网十分必要,但在当下中国,比对个别实体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信仰和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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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解释立场的调和
来源期刊 贸大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网络诽谤 刑法解释立场 实质解释论 形式解释论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3-132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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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梦婷 厦门大学法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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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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