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极大地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针对特定犯罪甚至设立了无过当防卫。应当说,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条款堪称良法,然而良法未必善治。司法实践中,人为压缩正当防卫成立空间的现象触目惊心。可以归纳为三个大的方面:一是不法侵害的认定过窄,不当限缩不法侵害的范围;二是防卫限度的把握过严,深陷"唯工具论"与"唯结果论"之泥淖;三是主观罪责的规范缺位,拘泥于存在论的思维,缺乏实质判断与规范评价的意识,没能正确界分防卫意识和犯罪故意。在理念上,应当将正当防卫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对待。正当防卫的冲突,不是简单的平等法益之间的冲突,而是"法与不法间的冲突",是"正义对非正义的反击"。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与是非判断。因此,应当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保护的天平应当向防卫人倾斜,风险的承担则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防卫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释论,其基本理念就是在认定正当防卫时,要站在防卫人的视角,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引入规范论的思维,在重视结果的同时,要进行实质判断与规范评价;坚持刑事政策的目的导向,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以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