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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师傅咨询:3年前,我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日前,我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我便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向我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金,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们当初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两者是不能等同对待的。离职经济补偿全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我们签订的这种“劳务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离职时也并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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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劳动合同名称不规范但劳动者权益需保护
来源期刊 宁夏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化工公司 保护 名称 劳务合同 合同期满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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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化工公司
保护
名称
劳务合同
合同期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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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宁夏人大
月刊
1672-9471
64-1042/D
银川市贺兰山中路2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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