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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96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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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致人损害赔偿的追偿权——《民法总则》第62条与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67条第1款的关系协
来源期刊 判解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侵权责任 执行职务 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 追偿权 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 重大过失
年,卷(期) 201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3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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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359 6867 46.0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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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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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执行职务
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
追偿权
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
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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