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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实习、寒暑假务工期间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是否是适格的劳动者主体,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动或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有必要予以梳理和明确:在不同情形下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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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工伤问题
来源期刊 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在校大学生 劳动者主体 工伤
年,卷(期) 201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6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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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小华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 10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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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在校大学生
劳动者主体
工伤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季刊
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251号
出版文献量(篇)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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