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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2条已将人身关系调到财产关系的前面,虽暗含权利排序,但明确的一般性规定还欠缺权利冲突处置和排序规则。民法草案分编的排序仍是物权在先,人格权在后。总则还缺少民事主体匿名制和实名制法律逻辑上的人格连接制度,民事上现代社会互联网的言论和精神活动基本规则阙如。如果总则确立人身权优先则意味着生命权至上,人身性生存发展权和人生规划权优先,人格完全平等;人身性物权债权优于其他一般财产权。具体裁判,则不再由法官凭良心自由裁量。法官则必须依照居住权和为债务人保留生存资料。即使抵押个人的房屋也须经家庭成员同意。人身损害赔偿应先赔,即使用于清偿的财产有抵押权。合同或商事得优先尊重人身和精神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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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民法总则应明定人身人格权优先基本原则---兼议小康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实体权调整 程序规则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22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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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遂全 四川大学法学院 85 316 9.0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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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实体权调整
程序规则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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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民商法争鸣
半年刊
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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