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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威慑是反垄断制裁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在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举的二元执行体制下,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制裁方式在威慑效果上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构建完善有效的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协调机制,有助于实现反垄断制裁的最优威慑。反垄断行政处罚应进一步理顺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关系,建立没收违法所得退还制度,同时将民事损害赔偿作为罚款的减轻因素。根据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不同情形,区分运用实际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规则,限制宽恕制度下豁免责任的申请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明确支付能力不足情形下民事损害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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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威慑理念与我国反垄断制裁的有效协调
来源期刊 经贸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威慑理念 反垄断制裁 行政处罚 民事损害赔偿 协调机制
年,卷(期) 201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3-131
页数 19页 分类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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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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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王健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65 433 12.0 20.0
2 方翔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5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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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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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理念
反垄断制裁
行政处罚
民事损害赔偿
协调机制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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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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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经贸法律评论
双月刊
2096-6180
10-1579/D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80-834
201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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