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信息化建设须正面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正是破解"送达难"问题、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举措。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兴的送达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等优点,但实证考察发现,法院对电子送达的实际适用率低,当事人使用的主动性也不强,导致电子送达功能弱化。究其原因,送达难,难在被告难找。现行电子送达制度系建立在"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条件下,由当事人触发启动,这种被动适用的模式无法真正解决送达难问题,大大制约电子送达的运行质效。随着大数据技术等科技手段的深入运用,电子送达从被动适用模式向主动适用模式转变已具备社会基础与技术基础。在主动适用模式下,法院通过大数据应用查询定位当事人信息,从而解决司法送达要求"核实身份"的前提要件,既能提升送达效能,又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为了匹配主动适用模式下电子送达的要求,须对电子送达规范进行完善。首先,要转变电子送达的诉讼模式,适当强化受送达人的义务属性。其次,重新界定"受送达人同意"的内涵与外延,从默示适用与推定适用两方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进行拓宽。最后,对主动模式下当事人有效地址的确认予以探讨,明确电子文书送达的收悉标准。回到实践,进一步提出基于大数据应用的电子送达综合体系的构建方案,从应用系统层面和基础数据层面出发,阐述当事人信息定位的实现机理以及通过不同电子媒介进行送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