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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应当与你分担损失。一方面,李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只要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可以减少甚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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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熊孩子”挑逗宠物犬被咬,能否要求狗主人赔偿?
来源期刊 青少年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赔偿责任 宠物犬 动物饲养人 侵权责任法 孩子 主人 重大过失 被侵权人
年,卷(期) qsnyf_201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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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赔偿责任
宠物犬
动物饲养人
侵权责任法
孩子
主人
重大过失
被侵权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少年与法
双月刊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三支路1号
出版文献量(篇)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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