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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者教育义务在本质上属公法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基于证券市场公共监管机制的承担行为并未改变此属性;因与营业服务活动发生内在联系,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的行为会产生私法效应。因此,应坚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路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行为展开法律调整。鉴于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义务缘于法定的受托,规则设计应坚持区分策略、谦抑策略、结合策略,即将该义务明确界定为公法义务而与私法义务隔离,不得就投资者教育事宜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过度的监管要求,应当适当处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关系以便同时满足提供行为指引与行为边界的双重需求。对于私法属性义务的设计,宜坚持反射效应、消极要求、功能辅助、随附属性的立场。即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教育的私法义务仅仅是对教育行为私法效应的被迫回应,并非直接依据某个法律规定、法律原理而创设,重在设置消极要求以达到有效抑制教育行为主体不当利用利益冲突的效果,不宜对该类义务在提升投资者教育监管政策实效上有太高期待而提升义务水平,宜将按合同法附随义务原理构建并将其处理为附属于随附义务的私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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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行为法律调整的二元路径
来源期刊 投资者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投资者教育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义务 公法义务 私法义务
年,卷(期) tzz_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5
页数 23页 分类号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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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兴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40 355 11.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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