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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我国《拍卖法》关于'不保真声明'的规定。很多人据此认为我国《拍卖法》对艺术品拍卖实行的是'不保真制度'。这种认识是对我国拍卖法的'误读'。拍卖法第六十一条共有四款内容,'不保真声明'只是第二款的内容,而'不保真声明'是以第一款的规定为前提的。第一款的内容是: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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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谈艺术品拍卖中的保真问题
来源期刊 中国拍卖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瑕疵担保责任 委托人 拍卖人 拍卖法 买受人 真伪鉴定 竞买人
年,卷(期) zgpm_201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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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月刊
1673-6621
11-5487/F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汇源大厦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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