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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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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来源期刊 北京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 北京 修改 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 企业事业单位
年,卷(期) bjrd_201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2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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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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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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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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