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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江苏省如东县水政监察大队在对内陆地区某养殖户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浅层井取用地下水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行为初步核查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下称《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取水,限期封闭取水井,听候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改正水事违法行为的,水行政机关将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改正通知书》不服,向南通市水利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如东县水务局作出的《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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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可以行政复议探讨
来源期刊 水政水资源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 通知书 地下水 当事人 对虾养殖 内陆地区 水政监察
年,卷(期) 201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3-74
页数 2页 分类号 S96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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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杨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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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
通知书
地下水
当事人
对虾养殖
内陆地区
水政监察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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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水政水资源
双月刊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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