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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一、北京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庆区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二、北京市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区,不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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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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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来源期刊 北京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耕地占用税 北京 税额 人均耕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发展 石景山区
年,卷(期) bjrd_201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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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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