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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证委托人应正确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见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不按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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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不按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适用
来源期刊 市场监督管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处罚 2009年 委托人 逾期 罚款
年,卷(期) 201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0-7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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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处罚
2009年
委托人
逾期
罚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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