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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判断的一般标准,但是应当注意对进入公有领域的未发表作品使用的限制.演绎行为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对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应当以演绎作品为客体进行判定.出版界使用公有领域作品应当加强对其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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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出版界对公有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期刊 科技与出版 学科
关键词 出版界 公有领域作品 著作权保护
年,卷(期) 2019,(4) 所属期刊栏目 编辑实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5-119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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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出版界
公有领域作品
著作权保护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科技与出版
月刊
1005-0590
11-3209/G3
大16开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82-514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6475
总下载数(次)
9
总被引数(次)
1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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