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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初衷是降低税负,营改增以前建筑业是按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建筑业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建筑业自身特征决定了其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反而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有所增加。基于此,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本文对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前的弊端及调整后的优点进行分析,从而对此谈一点粗略的思考,认为政策变化有利于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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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建筑业预收款新规定的财税处理问题
来源期刊 财富生活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建筑业 预收款 新规定 税收处理
年,卷(期) 2019,(2X)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4-9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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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凤娟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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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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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预收款
新规定
税收处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富生活
半月刊
2096-4625
12-1456/F
16开
天津市和平区南海路谦益里7号
6-14
201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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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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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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