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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1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季红担任审判长。经审理,法院当庭判令被告李某、郑某赔偿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人民币。该案是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树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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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始末
来源期刊 中国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损害赔偿案 生态环境 天津市 首例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价值理念 社会意义
年,卷(期) 2019,(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4-7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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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审判
半月刊
1673-5498
11-5414/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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