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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不认定”。我国《监察法》虽然没有明确写明“证据裁判原则”,但其实已经规定了证据裁判的主要内涵。《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监察机关在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之时,应当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向审判阶段的证据标准看齐,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具体而言,第一,“全面”要求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在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时,既要收集调查对象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第二,“客观”要求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尊重客观情况,切忌监察人员主观臆断而“主观归罪”。第三,“及时”要求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注重提高收集证据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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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监察机关对证据规则的适用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察机关 收集证据 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审判 审判阶段 程序意识 监察法 主观臆断
年,卷(期) 2019,(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8-15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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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监察机关
收集证据
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审判
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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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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