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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界定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须对虚假陈述主体与行为性质进行规范。目前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标准过于简化,实证判决往往以不具有因果关系否定证券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率与赔付率较低,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民法框架中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引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助于遏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并给予金融消费者有效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率先纳人“科创板+注册制模式”的事后规制进行试点,具体适用标准如下:证券机构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以虚假陈述形式披露信息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对该证券机构适用实际损失三倍以内的弹性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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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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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来源期刊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制度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 金融消费者 起诉率 实际损失 重大过失
年,卷(期) 201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0-21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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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钱玉文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6 10 2.0 3.0
2 周晓杰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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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惩罚性赔偿制度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
金融消费者
起诉率
实际损失
重大过失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双月刊
1000-4246
31-1889/C
上海桂林路100号
4-387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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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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