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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已发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155条第二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排除了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限缩了刑法第36条规定的"经济损失"的文义许可范围.司法解释属于明显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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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55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冲突
来源期刊 福建质量管理 学科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 立法目的 社会效果 冲突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年,卷(期) 2019,(5)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0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536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3-9604.2019.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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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
立法目的
社会效果
冲突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质量管理
半月刊
1673-9604
35-1087/F
大16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洪山科技园福建节能大厦1号楼2层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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