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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第33条第2款具有"委任性功能",其作用在于明示将来制定监察证据规则时需要参照刑事审判证据规则。"与刑事审判相一致"的监察证据标准,并非要求监察阶段所获取的所有证据都要"以刑事审判为标准",而只是要求监察阶段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与刑事审判证据规则形成实质冲突,允许监察机关对程序性和证明力瑕疵的证据加以补正。基于此,为保障高效反腐目标的实现,对瑕疵的言词证据不能一律予以排除,而应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为价值立足点,有限度地允许其补正。对于监察机关所获取的瑕疵言词证据,应根据其用途,分别在监察阶段加以补正和在刑事诉讼阶段加以补强来强化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形塑高质量的言词证据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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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监察机关瑕疵言词证据的印证与补强--以《监察法》第33条第2款为中心展开
来源期刊 地方立法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察法》第33条第2款 言词证据 证据瑕疵 印证证明 证据补强
年,卷(期) 202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44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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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夏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5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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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监察法》第33条第2款
言词证据
证据瑕疵
印证证明
证据补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地方立法研究
双月刊
2096-2959
44-1728/D
16开
中国广州新港西路135 号
46-572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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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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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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