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类推与罪刑法定无疑是不相容的,但类推并非及于规范适用;它是一种特别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刑法解释,有其独特的司法规范的制度机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及实践惯习,发端于旧刑法第79条与其第10条合并而建构的此制度规范;甚至还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1981年)"两高"可作刑法的司法解释,也与此制度早期实践中卓有成效有关.立法授权是制度化解释法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但刑法司法解释的有效性与普遍接受性,在技术与规范及制度实践层面,则无疑受惠于此类推制度的实践,并且逐渐完全独立于此,形成自身坚实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根基.不可否认,刑法司法解释无疑也是一种刑法解释,但较之于办案进程中,因应办案需要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有显著的差异;它的存在,实际上相当于将刑法司法过程中,需要解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依体制性解释权限作了两分,即自主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且后者逐渐压窄自主解释的余地.现行刑法取消类推表述后,无碍于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及实践,其中以批复的形式针对具体案件所作的解释,依然具有类推制度的操作模式.运用刑法教义学(显然,这样的教义学范式无疑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逐一解析新中国各种有效的和非正式的刑法或刑事单行规范文本中,有关此比照或类推的表达,能够更加坚实地证立,当下方兴未艾的刑法司法解释制度与实践,与此制度有极强的亲缘关联.在大兴罪刑法定的今朝,如何理解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作为一种刑事实体规范的次级供给渠道,是评价和省思罪刑法定在中国大地生根茁壮的一个关键性议题.通过教义学勾勒和表达,或许会对一些刑法学通识构成毁灭性冲击,以重构真正属于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及理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