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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监护制度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未具体限制法定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亦未规定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需要家庭法院、监护法官或亲属会议、特别代理人等国家司法机关批准或其他中立第三方同意的前置程序,应推定法定监护人具有概括性的法定代理权限。《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原则。该条缺乏法效果要件,也非禁止性规定,不应仅以此作为否定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权或出卖等处分行为效力的依据。根据代理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定职责的代理行为属于基础关系的内部义务违反,代理行为原则上对外有效;但相对人非善意(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时法定代理人的违背代理职责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系滥用代理权,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对被代理的未成年子女不生效力,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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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的效力认定——基于代理权滥用的规范分析
来源期刊 现代法治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房产处分 未成年子女 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
年,卷(期) 2020,(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73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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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房产处分
未成年子女
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法治研究
季刊
35(Q)0077
16开
福建省厦门市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5
总下载数(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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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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