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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第十五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消费者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被看作是《办法》的主要亮点之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权益保护的当事人即消费者的立法初衷保持了一致,回应了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职业投诉问题。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规定,值得每一个市场监管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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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不是为生活消费”投诉不予受理的思考——以深圳为例
来源期刊 市场监督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不予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 立法初衷 执法实践 负面清单
年,卷(期) 2020,(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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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颖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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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不予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
立法初衷
执法实践
负面清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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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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