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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人社发[2020]22号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经研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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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期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离休干部 浙江省财政厅 养老保险统筹 离休费 特此通知 固定收入 执行期限
年,卷(期) zjsrmzfgb_202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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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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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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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旬刊
33-1354/D
16开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一号楼
200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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