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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确立了我国证券民事纠纷领域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集团诉讼制度。美国律师主导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加入制团体诉讼,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均取得了不错的实践效果。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作为一项新事物,存在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设计、投保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不够明确、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清晰等不足。结合域外集团诉讼经验和我国具体实际,建议细化证券集团诉讼的案件选取、适格原告登记、原告退出权公告、法院审理判决、赔偿金支付等诉讼流程,明确投保机构公益性质及其诉讼代表人职责,并鼓励律师参与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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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以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为分析对象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证券法 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年,卷(期) 2020,(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4-137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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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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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江东 6 0 0.0 0.0
2 施蕾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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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证券法
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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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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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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