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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至少涉及用户、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在任何浏览直播平台的人均可免费观看全部直播内容的情况下,用户基于观看直播后对直播发布者表演的满意、赞赏,以"打赏"的方式向直播发布者赠与金钱,同时未向直播发布者设定义务,该合同属于无偿、单务的合同,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此时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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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
来源期刊 法治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直播 打赏 赠与合同 服务合同
年,卷(期) 202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0-347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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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
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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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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