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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428条对禁止流质之规定作了一个重大变化,不再以"不得约定"之方式直接禁止流质,而是采用了法律后果模式。从禁止性的行为规范到技术性的法律后果模式,体现了中国《民法典》立法技术上的成熟和立法理念的更新。解释论上,第428条可以看作是对禁止流质的缓和,并产生认可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买卖型担保等新型担保类型的体系效应。让与担保、买卖型担保等不再能够以禁止流质为依据认定无效,从尊重自治的角度对这些担保类型予以认可,符合民事立法的精神,但在制度建构上应辅以清算义务作为配套规则,以确保债权额与标的物价值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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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典》禁止流质之规定的新发展及其解释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典 禁止流质 流质契约 让与担保 买卖型担保
年,卷(期) 2020,(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45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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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永强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11 26 2.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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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典
禁止流质
流质契约
让与担保
买卖型担保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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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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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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