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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主债务未到期的,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予取消,以免出现规避保证责任的情况.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实质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仅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为补充性责任,而非独立性责任,即使在破产程序中也是如此.先诉抗辩权是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而当其因保证人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取消时,对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就转变为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之前,对债权人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所获分配额提存,并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后对其清偿数额在一般保证责任中消减.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向二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债权人的受偿总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这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关键,是分配额提存和债权额消减.《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债权额不予消减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一般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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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保证责任规定的评析
来源期刊 法治研究 学科
关键词 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分配额提存 债权额消减
年,卷(期) 2020,(4) 所属期刊栏目 理论前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8-126
页数 9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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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欣新 87 1353 23.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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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分配额提存
债权额消减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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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治研究
双月刊
1674-1455
33-1343/D
大16开
杭州市省府路浙江省行政中心10号楼
32-86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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