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
1.选法条款
匹兹学院诉印第安海港保险公司案(Pitzer College v. Indian Harbor Ins. Co.)①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作出的有关"根本的"公共政策作为《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7条限制意思自治的重要判决.一个保险公司与一个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之间缔结的保险合同包含了选择纽约州法的选法条款.在一个为新学期准备的新宿舍的建筑工地上发现了土壤污染之后,学校未通知保险人就进行了昂贵的补救措施.保险人认为这不属于承保范围,因为根据纽约州法,允许保险人因迟延通知而拒绝承保,而不必证明因延误所致的任何损失.②相反,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称"加州")遵循"通知—损害"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保险人不能因迟延通知而拒绝承保,除非能够证明迟延确实且实质上损害了他调查和谈判支付被保险人索赔的能力.这一区别引发了一个问题:加州规则是否表达了加州"根本的"的公共政策.如果有表达,根据《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7条的其他要求,则选择纽约州法的选法条款不可执行.第九巡回法院向加州最高法院指出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