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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通常是雇主或事业单位,保险公司只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并未保护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达到明确说明的目的.因此,在团体保险中,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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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来源期刊 中国保险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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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8)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8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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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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