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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予仲裁”并非我国实证法上的概念或者制度,而是一些仲裁机构和网贷公司的个别实践,具有无纠纷仲裁、程序权利缺位和申请执行失范等特征.“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对象、仲裁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不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应当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因执行依据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有利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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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先予仲裁”引发的仲裁问题与执行监督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释评
来源期刊 法律适用 学科
关键词 仲裁司法监督 执行立案 先予仲裁 网络仲裁 异议权放弃
年,卷(期) 2020,(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官说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49
页数 1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少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 3 0 0.0 0.0
2 戴宇鑫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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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仲裁司法监督
执行立案
先予仲裁
网络仲裁
异议权放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适用
半月刊
1004-7884
11-3126/D
大16开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234
总下载数(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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