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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加入GPA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国有企业采购开放范围;二是调整国有企业采购规则。在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项下,政府采购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部分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加入GPA是将这些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列入出价,开放的是此类国有企业的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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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采购主体的界定
来源期刊 中国政府采购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GPA 缔约方 国有企业 《政府采购协定》 WTO 采购主体
年,卷(期) 2020,(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1-72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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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汉阳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处 8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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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
缔约方
国有企业
《政府采购协定》
WTO
采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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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
月刊
1671-0665
11-4667/F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4层
82-262
200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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