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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提出"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是根据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对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形作出的限制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实务中,业界对适用该条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将从分析司法裁判观点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就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分享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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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裁判观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来源期刊 招标采购管理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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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9)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分析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62,64
页数 3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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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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