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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野生动物保护法》经过数次修改后,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别位于第四章法律责任的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除第五十条属于广告违法的处理范畴以外,其余均是规制对市场上野生动物的流通销售行为。其中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属于“或”的关系,即,或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或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各地方性法规对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执法职责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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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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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一起野生动物执法案例 谈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职及建议
来源期刊 市场监督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 流通销售 地方性法规 法律责任 履职 《野生动物保护法》 执法
年,卷(期) 2020,(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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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野生动物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
流通销售
地方性法规
法律责任
履职
《野生动物保护法》
执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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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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