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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0.46万元."6月17日,由重庆璧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璧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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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业松香脱鸭毛被判赔偿380万元
来源期刊 公民导刊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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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10) 所属期刊栏目 法鉴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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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037
50-1004/D
大16开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5号星都大夏13楼
78-156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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