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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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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办法函[2020]14号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肥料产品 农药登记证 农药成分 吉林省农业 《农药管理条例》 适用法律
年,卷(期) 2020,(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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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肥料产品
农药登记证
农药成分
吉林省农业
《农药管理条例》
适用法律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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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月刊
2096-7969
10-1641/D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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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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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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