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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我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因另有发展,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可在离职后的近日,劳务派遣单位却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2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1万元违约金.请问: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已按此办理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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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已向用工单位提交辞呈, 为何仍属不辞而别
来源期刊 新农村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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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1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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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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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
月刊
1008-2182
33-1064/S
16开
杭州市凯旋路258号
32-115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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