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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87号)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这意味着在66号文件实施前被保险人重复领取养老金不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如果涉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也应当从此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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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重复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刑事责任应从何时开始追究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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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0,(8) 所属期刊栏目 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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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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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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